女工權益保障新標尺
文/張兆利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以下簡稱“新法”)立足推動解決性騷擾、就業歧視等女職工權益保障的痛點、難點問題,進一步優化了基礎性制度設計,完善了權益保障內容,強化了救濟途徑和法律責任,并為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提供了法律依據。本文從勞動用工角度出發,解析新法對于用人單位保障女工權益的新要求。
治理性騷擾,須落實預防處置措施小芳大學畢業后入職一家公司,因長相俊美很快引起了部門經理的注意。;經理多次向小芳表達好感,在被明確拒的情況下,依然不斷進行言行提進并定時發送色情信息,不堪其擾的小芳果斷向公安機關報警。經查實,該公司以重違紀為由解除了與該部門經理的勞動合同關系發生在職場里的性騷擾,往往令女性勞動者防不勝防又苦不堪言。新法二十三條規定:“禁止違背婦女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其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弟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書面告知處理結果。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該條對堅擾方式作出了列舉式規定,明確婦女可以采用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安機關報案或提起民事訴訟三種途徑維護合法權益。
同時,新法第二十五條列舉了八項措施來指導用人單位預防和制止對女工的性騷擾,包括: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明確負責機構或者人員;開展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教育培訓活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設置投訴電話、信箱等,暢通投訴渠道,建立和完善調查處置程序,及時處置糾紛并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支持、協助受害婦女依法維權.必要時為受害婦女提供心理疏導;其他合理的預防和制止性騷擾措施。該條規定從以往宣示性、倡導性條文,落實到細致清晰的配套制度和執行機制,從而形成了防治結合的反性騷擾法律規制體系。
就業歧視,性別不得作為限制條件
女大學畢業生小蔡在與用人單位簽訂應聘合同時,其中一項條款約定: 小蔡在公司工作三年之內不得懷孕生育,三年期滿后懷孕須“排隊”,不按工作計劃安排生育的視為違約。面對來之不易的就業機會,小蔡無奈之下只得簽字認可。
為積極應對“三孩”等政策調整帶來的挑戰,保障婦女更好地兼顧生育與事業,新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招錄 (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限定為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將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 用條件,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 (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 (聘) 用標準的行為。
除了招聘環節,新法還新增了第四十九條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辭退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此舉實現全過程勞動保障監察,加大了女職工權益保障力度。
“三期”女工,新增特別保護要求
沈女士是一名庫管員,平時負責公司物品的出入庫和盤點、清理工作。去年底確認懷孕后,沈女士以目前崗位不適合孕婦工作為由向單位提出調崗申請。公司經研究拒絕了沈女士的調崗要求,同時威脅她如不執行公司決定將解除其勞動合同。
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因妊娠、生產、撫育嬰兒往往無法正常提供勞動,針對她們經常遇到的維權困局,新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女職工在懷孕以及依法享受產假期間,勞動(聘用) 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滿的,勞動(聘用) 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限自動延續至產假結束。但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 (聘用) 合同、服務協議,或者女職工依法要求解除、終止勞動(聘用) 合同、服務協議的除外。用人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由此可見,該規定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針對女職工變相降薪和限制婚育,較原法律規定更為精準。在此基礎上,該法還增加了兩項對女職工的特別保護要求:
一是用人單位應當定期為女職工安排婦科疾病、乳腺疾病檢查以及婦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檢查;
用P以合服方以保護條款,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合同中應當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職工權益保護相關內容。
維權遇阻,公益訴訟增加法律剛性
女大學生小吳想報考某鄉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報名資格審查時,該單位稱其雖符合報考崗位所要求的其他條件,但因該崗位以駐村為主,工作環境復雜且強度大,因此招錄人員僅限男性。小吳對此感到不解并打算通過訴訟途徑維權,但考慮到時間和成本,無奈只好放棄。
新法增設公益訴訟條款,為檢察機關開展婦女權益保障領域公益訴訟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二) 侵害婦女平等就業權益, (三)相關單位未(四)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采取合理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 (五) 其他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情形。”據此規定,女職工遭遇侵權可以向婦聯等部門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檢察機關舉報。經調查屬實后,由檢察機關向有關單位發出糾正和整改檢察建議,拒不執行的應當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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